省直文明单位标准

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省直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省直机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健康开展,推动文明创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2016年版)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的是进一步促进省直机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按照“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省直机关党的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实现走在前列、做出表率,为全面提升省直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作风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干部职工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政。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建主体责任落实,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完善并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改造思想、转变作风、指导实践和解决本部门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取得明显成效。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硬,把创建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六条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七条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监督保证措施有力。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机构健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党组(党委)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认真听取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严格党内生活,党组织活动经费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机关单位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群众满意度高。企事业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拓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业务工作处于本系统、本行业领先水平,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单位治安状况、工作纪律良好。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规范有序,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机关文化生活丰富,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

第十二条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志愿服务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系统的文明单位创建规划;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载体;有经常性的工作指导和检查;有工作经验和典型;有符合《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省级或全国文明单位的省直或省级文明单位,有所在文明协作区提供的参加活动的有关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查申报与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办)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为基本分100分、附加分若干分。基本分达到80分(不含80分)以上方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名义,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写出申报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四年保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参评全国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三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全国、省级、省直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通报表彰,并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金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文明委依托《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动态管理系统》对省直各级文明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考核。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底须提交文明创建工作综合报告。各级文明单位年底均须写出自查报告,并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总上报省直文明办,省直文明办组织复查。

第二十条  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须认真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省直文明办进行抽查。对存在创建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创建工作经费不落实,参加文明单位协作联系区活动不积极等问题的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办将约谈其主管单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原则上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自查合格分数分别为:省直文明单位基本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基本分85分(不含85分)以上;全国文明单位基本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

(一)省直文明单位: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基本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上,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

1.复查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3.自查不合格自动放弃申报的,省直文明委将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继续申报。

4.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二)省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以及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并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行提出申请保留的相应荣誉称号,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保留、降低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

1.复查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3.自查不合格,主动申请降低荣誉称号级别的单位,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享受降低后的荣誉称号,并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不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限制。

4.自查不合格,主动放弃荣誉称号的,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5.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将直接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3.发生重要涉邪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事)人员被刑事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3人以上(含3人)人身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

5.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在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本人不得享受本年度文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在年底报送自查材料时,需按《考核细则》要求,报送“负面清单”。“负面清单”需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照所管理的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分类汇总后,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直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因素而变更单位隶属关系或更名的,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按照以下原则申请保留或注销:

(一)因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

1.省直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省直文明委审核同意,可保留其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原荣誉称号。

(二)分解改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单位,领导成员、职工、固定资产等大部分保持者,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原荣誉称号。其他分解改组新成立的单位须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三)由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合并组建的新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中低级别的荣誉称号。

(四)撤销、解散的单位,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人员编制相对较少,没有独立办公场所,不具备单独创建申报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可纳入本部门单位机关文明创建管理范围,享受机关所获得的相应荣誉称号,不再单独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试行)》(鲁直文明委〔2016〕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一、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15分)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2分)

第二条  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规则、程序健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协作,凝聚力、战斗力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分)

第三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有年度学习计划,坚持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月不少于1次(4分)。按规定做好一次一报工作和中心组学习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工作(2分)。

第四条  建立学习型机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1分)。处级干部要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脱产学习、交流和研讨(1分)。

第五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2分)。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工作,认真听取机关党委、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1分)。

 

二、业务工作(10分)

第六条  认真制订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2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分)

第八条  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2分)

第九条  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4分)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15分)

第十条  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时换届(2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不少于2人。未设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也按此规定掌握(2分)。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1分)。

第十一条  严格党内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2分)。领导干部亲自讲党课,党员到课率不低于80%(1分)。

第十二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1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1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做好党内统计工作(2分)。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按要求参加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1.5分)。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1.5分)。

 

四、党风廉政建设(15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职责明确、措施有力、落实到位(2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保证责任落实(2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对典型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2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强化抓早抓小(2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掩盖、不推诿(2分)。严格执行纪律审查有关规定,主动上报应上报的问题线索(1分)。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强化长效机制建设(1分)。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警示教育,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深入剖析、汲取教训(2分)。注意发现、总结、宣传廉洁勤政先进典型(1分)。

 

五、群团工作(15分)

第二十条  工青妇组织健全,工作有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按时换届,工作制度健全(4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费、团费(4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切实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分)。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抓好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好“青年志愿者”、“青春建功”等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2分)。

第二十三条  妇女组织积极贯彻《妇女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项活动,发挥妇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3分)。

 

六、文明创建(30分)

第二十四条  把本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1分)。制定文明创建年度工作要点,在人员、政策、经费、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3分)。

第二十五条  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展板、网站等,开展理想信念、公民道德及政策形势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等宣传教育活动(2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四德工程”建设,大力选树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山东好人”、最美人物以及身边好人好事,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4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道德宣讲活动,完善道德讲堂机制,规范开展经典诵读活动(1分)。

第二十八条  积极传播文明风尚,深入开展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上网宣传教育(1分)。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注重对职工文明礼仪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1分)。

第二十九条  健全志愿服务机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2分)。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志愿服务制度(2分)。开展深入持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倡导“学习雷锋、关爱他人、提升自己”的理念,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助人为乐、无偿献血、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规范持久(2分)。

第三十条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在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向干部职工推荐经典书目、篇目(1分)。

第三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美化、靓化,有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单位办公、生活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分)。

第三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有节约型单位创建方案、制度和工作措施,开展节水、节电、节约用纸等活动,在单位所属餐厅、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文明餐桌行动”(1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定期向省直文明办报送单位文明创建相关材料和工作信息,年度内报送信息不少于2次(2分)。

第三十四条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分),积极参加协作区活动(2分)。承担协作区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1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好部门单位普法规划、实施工作,推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分)。

 

七、负面清单

第三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分别扣除10分: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领导班子成员除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扣除10分。

 

八、附加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5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加3分。

第四十一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命名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二条  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肯定并宣传推广的,加2分。

第四十三条  经验做法被国家级或省部级报刊杂志刊登,加1分。

第四十四条  系统(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中央及省文明办表彰、推广或在中央及省文明办召开的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积极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受到上级纪检机关肯定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六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党建工作经验做法,被省直机关工委《机关党的工作》简报、《机关党建》杂志专门报道的,每次加0.5分。

第四十八条  三年内担任过协作区秘书长单位并积极开展工作的,加2分。

第四十九条  在省直文明委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省直文明办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加1分。

第五十条  参加全省城乡文明牵手共建的单位,加2分。

第五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获得全国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五十二条  获得全国道德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称号、入选中国好人榜的,加3分;获得全省道德模范、全省道德模范提名奖、山东好人十大年度人物称号、入选山东好人榜、获得山东好人之星称号的,加2分。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第一项至第七项中的分数为基本分数,用于考核文明单位的等次级别。第八项加分,主要作为申报评选省直文明单位或推荐上报上一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参考分数,不计入基本分。

第五十四条  受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出具授予称号或给予奖励的部门单位印发的正式文件、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试行)》(鲁直文明委〔2016〕5号)同时废止。


打印网页 关闭网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