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在即,不少旅客准备出入境时,带上一份月饼走亲访友。然而,月饼可不是随便就能携带出入境的。邮寄、携带月饼等食品进出境,应充分了解目的地检疫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避免因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我国对于个人携带、寄递月饼入境的相关规定
(一)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第4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明确规定了以下产品不可携带、寄递进境:
1.(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2.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3.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6.新鲜水果、蔬菜。
(二)可以携带、寄递进境的月饼种类包括:五仁月饼(不含肉馅)、莲蓉月饼(不含蛋黄)、豆沙月饼、巧克力月饼、可可月饼、粗粮月饼、杂粮月饼、水果月饼等;不可进境的月饼种类则包括:鲜肉月饼、肉松月饼、云腿月饼、蛋(奶)黄月饼、燕窝月饼、叉烧月饼等含肉、蛋、奶、水生动物产品成分的月饼。
(三)海关对于可以携带、寄递进境月饼的其他规定。
1.个人携带、邮寄不含禁止成分的月饼进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2.寄递进境的月饼,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每次限值为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短期多次往返的旅客除外)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月饼采取严格限制措施
(一)34个国家和地区明令禁止收寄月饼,包含德国、法国、丹麦、西班牙、比利时、瑞士、瑞典、俄罗斯、捷克、新加坡等。
(二)禁止寄递含有猪肉成分月饼的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加拿大、巴基斯坦、尼泊尔、柬埔寨、伊朗、埃及等。
供稿:海口海关 作者:杨巽 杨刚 蔡岳林 韩金璐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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